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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郁庆林、王立明犯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某,王某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刑初84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郁某某,女,农民。2016年8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取保侯审。被告人王某某,男,系被告人郁某某丈夫,农民。2016年8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取保侯审。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6﹞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某某、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晚,被告人郁某某、王某某在沭阳县青伊湖镇高庄村田边水沟边,采用灯光照射、网兜网猎捕的方法非法猎捕野生青蛙217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郁某某、王某某捕获的野生青蛙为金线蛙和黑斑蛙,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2016年8月13日晚,被告人郁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野生青蛙217只及电灯、竹篓、网兜各2只,其中所扣押青蛙已由公安机关放生。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发破案及归案经过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物证鉴定书,被告人郁某某、王某某的供述,放生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郁某某、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郁某某、王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郁某某虽不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但归案后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所猎捕野生动物已被放生,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郁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三千八百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三千六百元。(罚金已缴纳)。二、没收所扣押的作案工具电灯、竹篓、网兜各2只。(由公安机关于判决生效后依法作出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春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