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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王某乙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乙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刑初607号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甲,无业。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2月2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9月9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13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6)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菁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乙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间,使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4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47065元。经上述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王某乙于2014年11月18日,使用卡号为55×××20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消费透支本金人民币8350元。2.被告人王某乙于2015年1月13日至5月27日间,使用卡号为62×××40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消费透支本金人民币3339元。3.被告人王某乙于2015年3月1日,使用卡号为43×××54的中国招商银行信用卡消费透支本金人民币20580元。4.被告人王某乙于2015年4月22日至4月26日间,使用卡号为62×××05的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消费透支本金人民币14796元。被告人王某乙恶意透支上述信用卡后,经各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被告人王某乙退出赃款人民币47065元,暂存于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冯加龙、袁小建、宗益进、朱倩颖的陈述,证人王某丙、戴某、常某、夏某的证言,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王某乙的户籍信息,被告人王某乙提供的如皋市城北街道何庄社区居委会证明,被告人王某乙申领信用卡材料、个人信用报告、银行账单明细表及催收记录,如皋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乙自愿认罪,且已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乙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四万七千零六十五元(暂存于本院),发还各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双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陈 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