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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4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郭建伟与夏征兵、李正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伟,夏征兵,李正月,许昌亮源焦化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4民初313号原告郭建伟,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石龙区。被告夏征兵,男,197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石龙区。被告李正月,男,1974年3月8日生,汉族,平顶山市石龙区工信局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好民,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亮源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襄城县紫云镇孙祠堂村。法定代表人张晓红,经理。被告平顶山市恒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龙湖华苑小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孙建辉,经理。案由:合同纠纷原告郭建伟诉被告夏征兵、李正月、许昌亮源焦化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启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京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伟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208元,减半收取1104元,由原告郭建伟负担。审判员  林曙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莉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