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田成与翟魁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成,翟魁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财保49号申请人:田成,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申请人:翟魁龙,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申请人田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翟魁龙所有的皖S×××××号小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田成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翟魁龙所有的皖S×××××号小型普通货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