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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执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行政庭与被执行人郑健、被执行人赖淑瑜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健,赖淑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第856号移送部门:尤溪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被执行人:郑健,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赖淑瑜,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健、赖淑瑜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厦门和尤溪的房产(另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等登记情况及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法及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世锦审判员  苏新耀审判员  黄文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广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