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衡阳鲁艺装饰有限公司、袁华利、何青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衡阳鲁艺装饰有限公司,袁华利,何青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3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衡阳鲁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袁华利,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何青英,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衡阳鲁艺装饰有限公司、袁华利、何青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即(2015)雁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衡阳鲁艺装饰有限公司、袁华利、何青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借款利息165772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衡阳鲁艺装饰有限公司、袁华利、何青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仁智审判员 李榜元审判员 刘 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