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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0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怀东与平阳县京安贩食品经营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东,平阳县京安贩食品经营部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016号原告:李怀东。被告:平阳县京安贩食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陈钦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祥。原告李怀东与被告平阳县京安贩食品经营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怀东于2016年10月13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怀东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怀东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樊逸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