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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81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康欣与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欣,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1735号申请执行人康欣。被执行人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十一道89号。法定代表人林旭阳。申请执行人康欣与被执行人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津滨劳人仲字[2015]第506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康欣于2016年9月18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9270元,并向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康欣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康欣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9270元及相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康欣发现被执行人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字[2015]第50664号仲裁裁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夏 叶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