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宝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812号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被执行人吴宝林,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宝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宝林收入1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