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002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宝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812号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被执行人吴宝林,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宝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宝林收入1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