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01民督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与黔西南州蓝吉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黔西南州蓝吉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督79号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兴义市。负责人:张顥。被申请人:黔西南州蓝吉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法定代表人:赵桂兰。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黔西南州蓝吉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于2016年11月23日发出(2016)黔2301民督7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黔西南州蓝吉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黔西南州蓝吉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称其已与申请人委托的第三方达成还款协议,并已按约分两次支付款项2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黔2301民督7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583元,由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安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坤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