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3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文德与王彦虎、刘文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3民初973号本院2016年9月12日对原告刘文德与被告王彦虎、刘文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XXXX)皖1723民初YYY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XXXX)皖1723民初YYY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王彦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文德的各项损失22889元;被告刘文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文德各项损失60795元。”补正为“被告王彦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文德的各项损失22889元;被告刘文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文德各项损失60795元。”。审判员 檀丽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珊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