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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执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治忠与被执行人盛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治忠,盛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马治忠,男,1982年8月25日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孟昭晖,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盛学军,男,1971年4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马治忠与被执行人盛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5民初2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盛学军于2016年5月5日前归还马治忠借款3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680元;如盛学军未能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条按期偿还借款,则有权按306.11万元申请执行。因盛学军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马治忠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盛学军名下在我市无车辆可供执行;另查明,盛学军名下有位于本市建邺区云锦路X号X幢X单元X室房产,面积122.33㎡。该房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和秦文友设置了410万元的抵押金额,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以本案轮候查封该房,查封期限至2019年6月13日,因该房系轮候查封,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截至2016年5月31日,被执行人盛学军名下在各家银行存款合计为25861.35元。除此之外,盛学军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治忠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将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系统(简称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动态管理满3年,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将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中退出,不再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动态管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苏0105民初2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仲伯君审 判 员  王扩军审 判 员  王铁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郭振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