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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苏军民与被告达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军民,达焕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民初1112号原告苏军民被告达焕涛原告苏军民与被告达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军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937元,减半收取296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粉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