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81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邓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81刑初47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小学文化,四川省普格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捕前住址:云南省安宁市宁。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唐伟涛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AXXX**奇瑞QQ牌轿车至晋宁县二街镇老高村,将被害人王某某及张某某大棚内的150公斤小瓜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45元。2、2016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AXXX**奇瑞QQ牌轿车至晋宁县二街镇朱家村,将被害人李某大棚内的60公斤黄瓜和60公斤小瓜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88元3、2016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AXXX**奇瑞QQ牌轿车至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冯家营村,将被害人鲁某某大棚内的200公斤黄瓜以及被害人冯某某大棚内的220公斤黄瓜和五个箩筐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050元。4、2016年4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AXXX**奇瑞QQ牌轿车至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甸西村,将被害人朱某某大棚内的170公斤花菜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540元。5、2016年5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AXXX**奇瑞QQ牌轿车至玉溪市易门县十街乡张所村委会,将被害人严某某地里的200公斤玉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500元。6、2016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AXXX**奇瑞QQ牌轿车至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五里坝村信用社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大棚内的100公斤黄瓜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20元。7、2016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AXXX**奇瑞QQ牌轿车至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耳目村,将被害人秦某某大棚内的306.55公斤洋葱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551.79元。综上,被告人邓某某作案七起,盗窃金额共计3494.79元。公诉机关以此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6年5月25日、5月26日被告人邓某某的家属分别赔偿本案被害人鲁某某人民币2600元、冯某某人民币1800元,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同时查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23日扣押了被告人邓某某作案工具车牌号为云AXXX**的橙色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称重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所提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后果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云AXXX**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旭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舒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