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5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史朝华与张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朝华,张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5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史朝华,1963年5月3日出生,男,住永善县。委托代理人阮传波,1976年11月19日出生,男,住永善县。被执行人张明贵,1978年12月8日出生,男,住永善县。申请执行人史朝华与被执行人张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625民初8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由张明贵偿还史朝华借款本金135000元及利息13500元。因被执行人张明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史朝华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明贵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朝华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625执4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史朝华发现被执行人张明贵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缪文旭审 判 员 蔡劲松人民陪审员 刘国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