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徐士权、曲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士权,曲晓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1960号原告: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秦晓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明月,该公司职员。被告:徐士权,男,1965年2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曲晓东,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士权、曲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6元,减半收取2983元,由原告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