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11执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陈建伟、付小燕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伟,付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11执214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伟被执行人付小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11民初109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付小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小燕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小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付小燕(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40的存款人民币19129.0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金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