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275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生于1990年11月17日。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光营,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姬海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水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