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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付国诉被告李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付国,李重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高付国,男,1959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双辽市。被告:李重,女,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付国诉被告李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称因证据不足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付国撤回对被告李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0元,减半收取2750.00元,由原告高付国负担。审 判 长 :孙洪新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人民陪审员 :李殿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