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3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与被告王莲珍、文加清、姜宗容、王志坤、XX、余路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王莲珍,文加清,姜宗容,王志坤,XX,余路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3民初10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禾森大道76号。负责人王凌雅,行长。委托代理人周茂佳(该行员工),女,1990年9月1日生,汉族。被告王莲珍,女,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被告文加清,男,1967年1月5日生,汉族。被告姜宗容,女,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被告王志坤,男,1960年5月15日生,汉族。被告XX,男,1991年8月16日生,汉族。被告余路瑶,女,1991年12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与被告王莲珍、文加清、姜宗容、王志坤、XX、余路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收到申请书日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申请撤诉系完全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范瑞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良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