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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执字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贝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湖南贝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115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公安局家属院。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鹰山社区。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鹰山社区。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湖南贝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楼区巴陵西路得赛商业广场141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二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贝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确认由被执行人湖南贝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35000元、律师费20000元以及实现债务的费用5000元,共计41000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42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及申请执行费6154元。但被执行人湖南贝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贝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王某某的银行存款423099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 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