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19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权生与苏州国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权生,苏州国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19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权生。委托代理人钟韵康,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国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韩芳。申请执行人王权生与被执行人苏州国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一、被告苏州国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王权生报酬6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2万元,于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4万元,直接付至如下账户: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市浒墅关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户名王磊(王权生之子)。二、如被告未按约履行,则应另行承担违约金12000元,原告有权就被告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王权生承担。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5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车辆、银行、房产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苏州国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2016年5月13日,被执行人苏州国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单学亮向本院出具付款计划书,载明:付款计划,2016年5月20日、5月31日、6月15日分别付款1.5万元,共计4.5万元,剩余款项6月30日全部付清。本人单学亮保证按此计划还款,如未按期还款,愿承相应后果。并加盖苏州国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本院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单学亮于2016年6月5日在木渎凯马广场被他人伤害致死。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部门查询回单、查报财产通知书及邮件查询回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 弛审 判 员 孙榕宁代理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力群第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