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922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世河与阮义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河,阮义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2民初954号原告周世河,男,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被告阮义勇,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原告周世河与被告阮义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世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义勇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世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阮义勇向原告归还所欠的工钱款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打工仔与工头关系,2014年11月10日原告帮被告打工,工程结束后被告一直拖欠工钱不结,直到2015年4月16日被告写了欠条给原告,承诺于当年的6月30日前支付所欠的工钱。到期后,被告手机也停机了,所欠工钱也没有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周世河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阮义勇于2015年4月16日出具一张欠原告周世河等三人工资9000元的欠条给原告周世河的事实。被告阮义勇未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有证据,亦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阮义勇经传票传唤,但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0日被告阮义勇与原告周世河及其儿子周艺、儿媳邓雪芬口头约定,由他们三人为被告阮义勇做南宁市的桦子郡面包店的贴地板砖及墙砖装修工程。工程完工经被告阮义勇验收后,被告阮义勇共欠原告等三人的工钱9000元一直拖欠不支付。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阮义勇于2015年4月16日写了欠条给原告,并承诺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但欠款到期后,被告仍不按时支付工钱给原告周世河及其儿子、儿媳,原告周世河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阮义勇支付所欠的工钱9000元给原告。原告周世河于2016年4月30日已将阮义勇拖欠其儿子周艺、儿媳邓雪芬的工钱支付给其儿子周艺、儿媳邓雪芬,其儿子、儿媳也出具了书面证明。本院认为,被告阮义勇与原告等三人口头约定由原告等三人为被告阮义勇面包店装修协议后,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务合同合法成立。工程完工后,被告不按约定支付原告等三人的工资,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拖欠原告等三人工资9000元的事实,有被告阮义勇出具给原告等三人的欠条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由于原告周世河已将阮义勇拖欠其儿子周艺、儿媳邓雪芬的工钱支付给其儿子周艺和儿媳邓雪芬,则阮义勇欠周艺、邓雪芬的工钱已转归给周世河所有,这是周世河与其儿子、儿媳三人在债权内部的转让,并不是向第三人转让,且该债务不具有不可转让性及人身专属性,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规定,也没有侵害被告的权益。且被告阮义勇出具欠条时也没有列出周艺、邓雪芬的名字,只写欠周世河等三人工资,也含有由周世河领取工资,并由其转支之意。故阮义勇欠条上的欠款9000元工钱应归周世河个人所有。所以,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义勇应支付工钱9000元给原告周世河。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阮义勇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镇人民陪审员  陈振光人民陪审员  庞广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广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