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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金才与徐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支付令通知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才,徐海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322民督12号申请人王金才,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申请人徐海军(徐忠伍),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人王金才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11、2015年4月26日分别在申请人处赊购价格为25950.00元的化肥和价格为1400.00元的种子,双方约定当年还款按月利1分2厘计算利息,逾期不能偿还按月利2分计息。后被申请人未能偿还所欠货款。申请人提交本人身份信息材料、梨树县金山乡金才化肥站的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证明各一份,另附被申请人赊销化肥欠据三页,被申请人欠款明细一份,要求被申请人徐海军(徐忠伍)给付货款本金27350.00元,利息7912.56元,共计35262.5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徐海军(徐忠伍)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货款本金27350.00元,利息7912.56元,共计35262.56元。案件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徐海军(徐忠伍)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凤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