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2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关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965号原告:关某,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朱皖涛,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关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关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关某负担。审 判 员 毛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子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