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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2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关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965号原告:关某,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朱皖涛,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关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关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关某负担。审 判 员  毛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子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