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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48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倪秀梅与宣城三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秀梅,宣城三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844-1号申请人:倪秀梅,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申请人:宣城三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陈振荣,职务不详。申请人倪秀梅与被申请人宣城三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倪秀梅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万元,并提供现金5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倪秀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宣城三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10元,由申请人倪秀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美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