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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6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卢凤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6936号起诉人:卢凤梅,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收到卢凤梅诉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田咀村委会的起诉状。起诉人卢凤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起诉人为起诉人缴纳天津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案件受理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卢凤梅系田咀村村民。被起诉人于2007年5月份为该村村民缴纳了天津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未为起诉人缴纳,后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为其缴纳该保险,均遭到拒绝。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起诉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和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要求判令被起诉人为其缴纳天津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故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卢凤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宗安审判员  苏桂英审判员  于型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