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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刑初248号公诉机关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30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辩护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物所律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肇检诉刑诉[2016]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东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苏丽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起,原籍肇东市东发乡的被告人张某某与丈夫邹某某以邹某某的哥哥邹某甲与青松村村委会相互勾结、篡改土地台帐、违反土地承包政策,承包耕地超出应分面积,多占家庭成员间承包耕地为由,多次到东发乡政府、肇东市政府的相关部门上访。东发乡政府经调查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答复意见。张某某对政府答复意见不服,多次与邹某某到北京上访,在京滞留,给当地政府施压并索要钱款。当地政府工作人员与肇东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多次到北京接访、劝返,张某某与丈夫邹某某拒不配合。2015年10月,东发乡政府对张某某、邹某某与邹某甲的土地纠纷问题进行了调解处理。随后,张某某又以肇东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教育、劝返过程中,对本人及其婆婆王某某殴打为理由,继续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给当地政府造成了恶劣影响,给集体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2016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行政拘留完毕后,再次进京上访,后被肇东市公安局传唤到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意见未作辩解,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解为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求法庭在量刑时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起,原籍肇东市东发乡的被告人张某某与丈夫邹某某以邹某某的哥哥邹某甲与青松村村委会相互勾结、篡改土地台帐、违反土地承包政策,承包耕地超出应分面积,多占家庭成员间承包耕地为由,多次到东发乡政府、肇东市政府的相关部门上访。东发乡政府经调查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答复意见。张某某对政府答复意见不服,多次与邹某某到北京上访,在京滞留,给当地政府施压并索要钱款。当地政府工作人员与肇东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多次到北京接访、劝返,张某某与丈夫邹某某拒不配合。2015年10月,东发乡政府对张某某、邹某某与邹某甲的土地纠纷问题进行了调解处理。随后,张某某又以肇东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教育、劝返过程中,对本人及其婆婆王某某殴打为理由,继续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因进京上访被行政拘留多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3次。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给当地政府造成了恶劣影响,给集体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2016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行政拘留完毕后,再次进京上访,后被肇东市公安局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及身份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到案情况。3、关于张某某上访情况的情况说明、张某某上访的综合材料证实,张某某2015年-2016年多次进京无理上访,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逗留。4、肇东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关于王某某、张某某反映被王某甲殴打一事的调查报告、肇东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关于张某某无理上访情况的说明、肇东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公安局纪检委抽专人查看了监控录像,询问了当事人,现场目击证人,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民警殴打也不存在无手续拘留问题及张某某反映承包地纠纷问题,多次进京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不听劝导,被工作人员钱某某、林某某带回的事实,属无理上访。5、张某某进京非访费用明细表证实东发乡政府2015年-2016年接张某某进京上访花费136,000.00元。6、来访事项转送单、关于邹某某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养老协议证实,张某某的丈夫邹某某因其哥多占土地到肇东市信访局上访,后东发乡政府答复意见为邹某甲的土地多于应分面积应由青松村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理及上访人家庭成员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和成员之间的利益调整问题,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7、协议书、仲裁裁决书证实,邹某甲多分的土地已返还给邹某某。8、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证实,张某某因进京上访被行政拘留7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3次。9、证人初某某的证言证实,因家庭土地纠纷,多次到东发乡政府闹,2014年12月30日,我在东发乡政府开会,张某某冲进会场拽我衣服领子、骂我,后被派出所拘留的事实。10、证人邹某甲、周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四人去北京久敬庄、马家楼接上访人张某某的次数及张某甲给过被告人张某某一次人民币3000元和一次人民币4000元,杨某某2015年5月7日给张某某12000元的事实。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指控的犯罪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正常渠道多次进京无理上访且到国家重要机关滞留,遭到北京市公安局3次训诫并发给训诫书,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意见适当,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丽敏代理审判员  郎春辉人民陪审员  刘魁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