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南充市高坪区来往钢管扣件租赁站与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来往钢管扣件租赁站,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715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来往钢管扣件租赁站。负责人陈海。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辛亥。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3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南充市高坪区来往钢管扣件租赁站与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支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肆仟玖佰柒拾壹元(234971.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