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721刑初15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汉族,1963年5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农民,住东至县。2016年7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5日6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驾驶皖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至县毛田村驶往查桥,行至G206线1289Km+50m处时,与檀斌无证驾驶的皖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檀斌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路过群众郝某拨打报警电话。同年2月18日,檀斌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东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檀斌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同年3月18日,经安徽泓伸司法鉴定所检验,本次事故碰撞形态,符合逆行中的皖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左侧与顺行中的皖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正面斜向碰撞的碰撞痕迹形态特征;两车事故发生时安全技术性能均符合标准;事故发生时,皖R×××××号、皖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驶速度分别为34-38公里/小时、38-42公里/小时。2016年5月1日,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在本起事故中徐某负主要责任,檀斌负次要责任。同年6月28日,徐某与檀斌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受本院委托,东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徐某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为:适宜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东至县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徐某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等书证;证人郝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安徽泓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东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檀斌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昇附件: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