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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桂荣、储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桂荣,储刚,储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2005号申请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炯,该行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理,该行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员工。被申请人:蔡桂荣,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华,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储刚,岳西得力办公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蔡桂荣长子。被申请人:储祥,城镇居民,系蔡桂荣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桂荣、第三人储刚、储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三被申请人近亲属储昭松(已死亡)名下的房地产,包括岳私房字第11426、20040780号房屋和岳国用(2004)第0689号、岳国用(95)第0325号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账户资金(账号:20××××18)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三被申请人近亲属储昭松名下的下列房地产:岳私房字第11426、20040780号房产和岳国用(2004)第0689号、岳国用(95)第0325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保全金额以550万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建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储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