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7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欧阳平与大足县协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足县协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欧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738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大足县协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拾万镇协丰村。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显君,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欧阳平,男,1954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上诉人大足县协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6月27日向上诉人大足县协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该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申请缓交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大足县协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法定的司法救助条件,因此对其缓交诉讼费申请不予准许。本院遂于2016年8月10日再次向上诉人大足县协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大足县协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大足县协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华审 判 员 李静代理审判员 谢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