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7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郭大发与陈仁才,黄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大发,陈仁才,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7563号原告:郭大发,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陈仁才,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9号。法定代表人:袁文波。被告:黄效,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郭大发与被告陈仁才、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郭大发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大发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兹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