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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7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郭大发与陈仁才,黄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大发,陈仁才,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7563号原告:郭大发,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陈仁才,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9号。法定代表人:袁文波。被告:黄效,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郭大发与被告陈仁才、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郭大发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大发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兹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