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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2民特33号申请人高某。监护人高次辉,男,1943年6月15日出生,住叶县。系申请人祖父。申请人高某要求宣告穆彩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父亲高建伟与被申请人穆彩霞为夫妻关系,高建伟于2002年12月16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被申请人于2005年2月份不辞而别,申请人及亲属努力寻找,没有被申请人的下落至今已10年有余,期间申请人依靠年迈的爷爷和奶奶抚养,生活困难。现申请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宣告穆彩霞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穆彩霞,女,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号,身份证号,与高建伟系夫妻关系,高建伟于2002年12月去世,穆彩霞与高建伟之子高某于2003年出生,穆彩霞于2005年走失,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穆彩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穆彩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穆彩霞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高某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穆彩霞为失踪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高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任敬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恩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