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行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盛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亚艺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盛强,福建省大田县亚艺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行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邱盛强,男,住址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亚艺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石牌镇上坡村,组织机构代码:05232932-6。法定代表人黄其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盛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亚艺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池 伟审判员 范美平审判员 陈源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岳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