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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山西东辉绿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东辉绿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东辉绿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三泉焦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允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木厂口镇。法定代表人孙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东辉绿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吕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17721.0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平审判员  杨全照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