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3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唐明庆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唐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33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黄岩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813843-7,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青年路122号。法定代表人:潘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唐明庆,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执行人唐明庆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浙1003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明庆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截止2016年2月1日的透支款38687.74元(其中本金29906.18元、利息4396.44元、滞纳金4385.12元)及支付从2016年2月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的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5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院已将被执行人唐明庆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唐明庆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唐明庆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提供被执行人唐明庆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明庆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唐明庆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3370号案件的���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胡富健执 行 员 林 威执 行 员 郑 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孙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