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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3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夏根荣与官霞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根荣,官霞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3919号原告:夏根荣,男,194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昌,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官霞艳,女,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主要负责人:苏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夏根荣与被告官霞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夏根荣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根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根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