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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云珍与上官达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珍,上官达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627号申请人:王云珍,女,195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申请人:上官达诚,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珍与被告上官达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上官达诚所在的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xxx分配给被申请人的征地补偿款14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王春和自愿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xxx室(产权证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上官达诚所有的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xxx分配给被申请人上官达诚的征地补偿款14000元。二、查封担保人王春和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xxx室(产权证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保全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600元,由原告王云珍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小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慧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