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湖南庆湘建材有限公司与李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庆湘建材有限公司,李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2民初635号原告湖南庆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湘桂黔建材城一期2栋16门面。法定代表人:刘芳珍,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宇,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原告湖南庆湘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庆湘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庆湘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的撤回对被告李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庆湘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50元,因案件特殊,退还原告湖南庆湘建材有限公司。审 判 员 殷飞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