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9021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2016)第192号陈一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1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定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一某(绰号“瘸脚”),男,汉族。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诉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一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树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一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3日许,被告人陈一某在定安县定城镇沿江二路的巷子中贩卖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黄一某,得款人民币100元。2016年3月7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定安县定城镇南珠路搬运站宿舍处抓获被告人陈一某,当场从被告人陈一某处扣押到手机1部,毒品可疑物18小包,人民币860元。随后,公安民警将再次联系被告人陈一某购买毒品的黄一某抓获。经鉴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一某处扣押的1小包粉红色晶体净重0.2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7小包白色晶体颗粒净重5.40克,检出氯胺酮成份。9小包淡粉色晶体净重6.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1包黑色药丸净重1.42克,未检出毒品成份。另查明,扣押被告人陈一某人民币860元属其个人支配款,手机一部(黑色4S)属贩卖毒品通讯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一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手机1部、毒品甲基苯丙胺10小包、氯胺酮7小包、人民币860元(暂存公安代管帐户);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管控信息表、通话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陈一某的辨认笔录;毒品检验报告书;证人黄一某的证言;被告人陈一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一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84克、氯胺酮5.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一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一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事处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一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扣押被告人陈一某贩卖毒品通讯工具手机一部以及违禁品毒品甲基苯丙胺10小包、氯胺酮7小包,依法予以没收。扣押被告人陈一某个人支配款人民币860元用于充抵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一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扣押人民币860元作于抵扣罚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罚金余款21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手机一部(黑色4S)、甲基苯丙胺10小包、氯胺酮7小包,(均暂存在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ognancsql82xxnav23案件唯一码审 判 员 何 锦 彬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萄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审核:何锦彬撰稿:何锦彬校对:王萄印制:王萄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3日印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