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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4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林荣达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森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达,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森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4819号之一原告:林荣达,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95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854597。法定代表人:李江卫。被告:森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马岙镇白马街6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5644209754。法定代表人:林坚定。原告林荣达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森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荣达于2016年10月13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森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荣达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森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达撤回对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森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荣达负担。审 判 长  曹 钰代理审判员  李紫晖代理审判员  徐韵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