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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2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雷某、夏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夏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2刑初209号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6月21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1转逮捕。被告人夏某,男,1981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2016年6月4日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被光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6月15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1转逮捕。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明、张文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雷某伙同程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光山县斛山乡赵岗村夏大湾组、斛山乡鄢墎村大董湾村民毛某家等地多次开设赌场,组织社会人员用扑克牌“推牌九”赌博,雷某等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具、饮食等服务,并从参赌人员赌资中抽头渔利。雷某等人开设赌场期间,雇请被告人夏某在赌场外望风,为赌场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何某的、谢某等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夏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雷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夏某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雷某的刑期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夏某的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 焱审 判 员  张志勇人民陪审员  陈谟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