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增亮等诉李建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艳梅,张增亮,平罗县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1306号原告冯艳梅,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张增亮,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张太林,系原告张增亮的哥哥。被告平罗县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平罗县。法定代表人张金龙,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铎,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平,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亮、冯艳梅诉被告平罗县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平罗县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亮、冯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73元,减半收取5886.5元,由原告张增亮、冯艳梅负担。审 判 员 刘海荣代理审判员 宝丽尔人民陪审员 李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梅-1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