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3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鲍连久与马青、唐利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连久,马青,唐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387号申请执行人鲍连久,男,汉族,住所地四平市梨树县。被执行人马青,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五道江镇五道江村*组。被执行人唐利,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五道江镇五道江村*组。鲍连久与马青、唐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二鸭民初字第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青、唐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鲍连久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利、马青,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青、唐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鲍连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青、唐利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鲍连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冷柏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