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青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青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838号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联社理事长。被告梁青春。本案在审理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青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青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 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