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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贾二福诉被告陈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二福,陈二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1895号原告贾二福,男,汉族,农民,现住达旗树林召镇。被告陈二英,女,汉族,个体,现住达旗树林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二福诉被告陈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二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二福撤回对被告陈二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1506元,由原告贾二福负担。审 判 长  孙 洁审 判 员  周 娜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玉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