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与海南西源投资有限公司、李勇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海南西源投资有限公司,李勇,庞志英,陈勇,杨高潮,周忠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财保1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中山路47号。负责人:姜晓颖,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党锋,该行职员。被申请人:海南西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140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勇,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申请人:庞志英,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申请人:陈勇,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杨高潮,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周忠民,男,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海南西源投资有限公司、李勇、庞志英、杨高潮、陈勇、周忠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1000万元的财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海南西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湛江龙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00万股权,价值30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李勇名下,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燕南路3、5、17、19号二楼商铺;查封被申请人李勇名下,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燕南路3、5号105-109、111-113、116-126号商铺;查封被申请人李勇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燕南路17、19号,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105、106、108-119、121、122、124、125、127商铺;查封被申请人李勇名下,位于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观海北路1号湛江滨海园,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号,7、8、9、10号楼08号商铺;查封被申请人李勇名下,位于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观海北路1号湛江滨海园,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号,7、8、9、10号楼01号商铺;查封被申请人李勇名下,位于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观海北路1号湛江滨海园,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号,7、8、9、10号楼03号商铺;冻结被申请人杨高潮持有的海南西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2100万股,价值21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陈勇持有的海南西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450万股,价值4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周忠民持有的海南西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450万股,价值4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uzpbon0wplc5ndmw5s案件唯一码审判长 魏文豪审判员 李梅华审判员 孔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闵泽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