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4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姚立松与徐州市万达石英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立松,徐州市万达石英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4260号原告:姚立松,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成,新沂市双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市万达石英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阿湖镇黑埠村323省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庄彩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余,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姚立松与被告徐州市万达石英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姚立松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立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3元,减半收取计1176.5元,由原告姚立松负担。审 判 长 马会婷人民陪审员 陈为礼人民陪审员 侯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