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3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正勤与刘运芳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勤,刘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勤。被执行人刘运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蓬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刘正勤与刘运芳赡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人在申请执行后已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14)蓬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学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百度“”